|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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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河南宏富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宏富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保证金15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南宏富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0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华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