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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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德建药业有限公司 河北兰海医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兰海医药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德建药业有限公司货款196050元及违约金(以1960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德建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1元,由被告河北兰海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