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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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市嘉和置业有限公司 临清市宏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清市嘉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为原告***、***办理运河半岛小区25号楼6室房屋的不动产证书。 二、被告临清市嘉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9902.88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临清市嘉和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25元,由原告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