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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珠海市迈濠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中山市力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珠海市湾仔连屏股份合作公司
普宁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市湾仔连屏股份合作公司的银行存款417993.5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7-2
发布日期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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