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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2019)粤0785民初6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和第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2019)粤0785民初6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以及第五项; 三、恩平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停工损失70891.95元给广州鼎胜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四、驳回广州鼎胜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恩平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受理费14547.76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19547.76元,由广州鼎胜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165.46元,由恩平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82.30元,广州鼎胜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28155.92元,由一审法院退回11990.46元给广州鼎胜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恩平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补缴3382.30元;一审反诉费12880元,由广州鼎胜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00元,由恩平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280元,恩平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12880元,由一审法院退回2600元给恩平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鼎胜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补缴2600元;本案鉴定费7000元(广州鼎胜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州鼎胜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恩平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在执行时迳付给广州鼎胜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52.19元(广州鼎胜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14031.85元,恩平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13861.05元),由广州鼎胜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484.36元,恩平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667.83元。广州鼎胜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3547.49元,恩平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预交1193.22元,本院分别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