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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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惠安县福尔斯鞋业有限公司 四川豪克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豪克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福建惠安县福尔斯鞋业有限公司货款147482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自2020年1月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福建惠安县福尔斯鞋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9.4元,由原告福建惠安县福尔斯鞋业有限公司负担24.59元(多预交的受理费3244.81元予以退回);由被告四川豪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244.81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交。公告费560元,由原告福建惠安县福尔斯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6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