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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合肥欧斯朗电工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欧斯朗”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欧司朗”相同或近似的字样; 二、被告合肥欧斯朗电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浙江东顶电气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外包装上标有“合肥欧斯朗电工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开关、插座等产品;被告句容市通广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外包装上标有“合肥欧斯朗电工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产品,并拆除或销毁营业场所内标有“合肥欧斯朗电工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墙面或展示牌; 三、被告合肥欧斯朗电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浙江东顶电气有限公司、被告句容市通广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合肥日报》、《南京日报》杂志刊登声明,就其对原告欧司朗有限公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不履行,本院将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公布于众,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 四、被告合肥欧斯朗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司朗有限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20万元,被告浙江东顶电气有限公司对其中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句容市通广商贸有限公司对其中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欧司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合肥欧斯朗电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浙江东顶电气有限公司、被告句容市通广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欧司朗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合肥欧斯朗电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浙江东顶电气有限公司、被告句容市通广商贸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