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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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 启东永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肥城市人民法院(2019)鲁0983民初523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对被告启东永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肥城市人民法院(2019)鲁0983民初523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肥城市人民法院(2019)鲁0983民初52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8436.74元; 四、变更肥城市人民法院(2019)鲁0983民初52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对本判决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50元,由***负担2595元,***负担45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150元,由***负担407元,***、***、***负担674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7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