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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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博乐市百盛家园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980376.19元; 二、博乐市百盛家园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以6980376.19元为基数按三倍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利息损失580243.77元; 三、博乐市百盛家园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980376.19元为基数按三倍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利息损失; 四、博乐市百盛家园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案件申请费5000元; 五、确认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所涉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679.75元,由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7731.42元,由博乐市百盛家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8948.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