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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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金太阳建材有限公司 淮安市华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江阴市中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阴市中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安市金太阳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4085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以1408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8元,减半收取1559元,由被告江阴市中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账号:62×××45;收款行地址:中国银行淮安清江浦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