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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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宏源环境资源有限公司 江西铭鑫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福建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8)闽0181民初5691号民事判决; 二、福建省宏源环境资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铭鑫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4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自2013年8月1日起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341元,均由福建省宏源环境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6-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