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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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中益美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中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西安中益美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甘肃中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434820元(暂计至2019年10月31日),本息合计2434820元,2019年10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0.7%清偿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甘肃中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95元,减半收取12947.5元,由被告西安中益美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