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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威司顿印刷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481民初9751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

被告:江苏威司顿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明,职务不详。

原告***诉被告江苏威司顿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庭审。被告印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1.向其支付苗木款4万元,并承担以4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承担诉讼费。

被告未作答辩。

审理查明,庭审中,原告提供对账单一份,载明:“对账单经对账确认,截至2018/12/14日,我公司尚欠天目湖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苗木款人民币肆万元整。江苏威司顿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公章)2018/12/14。”

原告称,其从事苗木种植,也是天目湖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社员。2012年,被告因绿化需要从其处购买苗木。期间支付过一部分款项。2018年12月14日,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苗木款4万元,并由被告出具涉案对账单一份。对账单出具后,被告未支付过欠款。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只得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明细分类账、对账单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案中,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对账单等予以证明,结合原告陈述,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作为买受人,被告理应按约向原告支付货款,现因其未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4万元欠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也予支持。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威司顿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苗木款4万元,并承担以4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8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苏威司顿印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审判员刘学民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史雪娇

书记员沈优

裁判日期 2019-01-14
发布日期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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