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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中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20)鄂0703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租赁的房屋及土地腾退给湖北中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并恢复原状;

二、撤销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20)鄂0703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一、三项,即湖北国龙木业有限公司与***于2013年11月5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于2019年3月19日终止。驳回湖北中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湖北国龙木业有限公司与***于2013年11月5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于2019年6月20日终止;

四、***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按年22,000.00元的标准向湖北中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占用使用费;

五、驳回湖北中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他讼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确定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957.00元,由湖北国龙木业有限公司负担5,978.00元,***负担5,979.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1-25
发布日期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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