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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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扬子水泥分装有限公司 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博达混凝土搅拌分公司 江苏扬子水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博达混凝土搅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扬子水泥有限公司货款18226524.1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226524.15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及律师代理费8万元; 二、被告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博达混凝土搅拌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639元,由被告被告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博达混凝土搅拌分公司、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31639元。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