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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亳州市光明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位于亳州市谯城区交通路东头北侧第一层1间、第二层4间的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亳字第××号),并向原告安徽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办事处支付租金损失198570元及2017年12月1日以后的租金损失(自2017年12月2日起按照2017年度月平均租金5534.97元计算至被告亳州市光明药业有限公司腾退案涉房屋之日止)。同时,向原告安徽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办事处支付评估费5000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办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29元,由被告亳州市光明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