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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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惠淳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宇登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惠淳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宇登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工程款770708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19795.8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止;以本金833197.2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止;以本金770708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8.28%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25元,由被告江苏惠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8-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