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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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 抚州市升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本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与被告***之间的汽车分期付款合同; 二、被告***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599994元(含未出账本金533328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截止2019年3月26日的逾期利息994.04元、违约金9930.56元,此后的逾期利息及应收费用按合约的规定计算至还清款时止); 三、如被告***与***未按上述第二款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对被告***名下汽车(车牌号为赣F×××**、发动机号为EcoBoostJEL00612)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后的价款,在上述第二项欠款本金及利息、应收费用及违约金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09元,由被告***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