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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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邗江区江扬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江苏长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长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给付代偿款385142元; 二、被告江苏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长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利息损失(以38514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三、对第一款确定的义务被告江苏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的部分,由被告***、***、***各承担四分之一;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39元,由被告江苏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