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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淮安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淮安市华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838674.59元; 二、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淮安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淮安市华地置业有限公司14597655.91元; 三、以上两项冲抵后,淮安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淮安市华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241018.68元; 四、驳回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五、驳回淮安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淮安市华地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21571元,由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1958元,由淮安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淮安市华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961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62483元,由淮安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淮安市华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0128元,由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23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具体交纳金额按上诉请求标的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