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 阳江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交通事故损失73365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赔偿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交通事故损失2587.6元; 三、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交通事故损失25000.27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87元,由原告***负担338元,由被告***负担52元,由被告***负担503元,由被告华安保险阳江支公司负担16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