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丰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丰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310000元及计至2019年6月20日的利息(含罚息)124316.92元,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止的利息,按照原告广东丰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约定计付; 二、被告***、***若未按上述期限还款,则原告广东丰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的房地产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丰顺县字第××号、丰府国用(2014)第××号、丰府国用(2006)第××号】以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物的抵押权登记的债权数额各23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广东丰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74元,减半收取计2113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