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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丰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丰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310000元及计至2019年6月20日的利息(含罚息)124316.92元,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止的利息,按照原告广东丰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约定计付;

二、被告***、***若未按上述期限还款,则原告广东丰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的房地产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丰顺县字第××号、丰府国用(2014)第××号、丰府国用(2006)第××号】以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物的抵押权登记的债权数额各23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广东丰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74元,减半收取计2113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30
发布日期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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