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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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华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20)冀0503民初735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邢台市华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48837.92元,并分段支付违约损失(其中,4421.53元自2018年2月14日起算、2176.43元自2018年4月20日起算、4604.48元自2018年6月1日起算、2374.49元自2018年6月29日起算、2147.26元自2018年7月27日起算、2147.25元自2018年8月29日起算、2097.26元自2018年9月30日起算、2279.58元自2018年10月29日起算、2147.26元自2018年11月27日起算、2147.25元自2018年12月31日起算、2176.43元自2019年1月31日起算、2254.61元自2019年2月28日起算、2175.45元自2019年3月30日起算、2254.61元自2019年4月28日起算、2176.43元自2019年5月31日起算、2254.61元自2019年6月29日起算、2176.43元自2019年7月31日起算、2282.79元自2019年8月30日起算、2259.99元自2019年9月29日起算、2176.42元自2019年10月31日起算、107.36元自2019年11月30日起算。2019年8月19日前代偿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代偿的,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7-30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