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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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赣西分院 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华东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宜春辉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宜春辉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2193.8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7元,减半收取413.5元,由原告***承担388.5元,由被告宜春辉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