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三人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4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 二、由浙江三人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设备款1306649.18元及违约金(6449.18元的违约金自2016年1月12日起算,975000元的违约金自2017年1月23日起算,325000元的违约金从2018年1月23日起算,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由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三人机械有限公司逾期调试合格违约金975000元; 四、驳回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浙江三人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9526元,由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944元,由浙江三人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258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550元,由浙江三人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64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156元,由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630元,由浙江三人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952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