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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利德有陶瓷有限公司、长沙金牛家电有限公司、青岛海信电器营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青岛海信电器营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点益商盟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同辰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涉案票据款10万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9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金庆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利德有陶瓷有限公司、长沙金牛家电有限公司、青岛海信电器营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青岛海信电器营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点益商盟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同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