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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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复息、罚息(利息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按月利率10.15‰计算,应扣除已支付利息923.11元;对借款期限内应付未付的利息应按月利率15.225‰计收复息;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225‰计算罚息);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4元,减半收取计129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