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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和诉讼费用负担部分; 三、永达国际地产发展公司对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永达国际地产发展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对***不能清偿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债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5,4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0,435元,由上诉人***负担18,975元,被上诉人***、永达国际地产发展公司、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负担251,4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5,435元,由上诉人***负担132,717.5元,被上诉人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负担132,717.5元;***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00元,其多付部分143,282.5元由本院予以清退;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欠付部分应由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8-4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