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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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德瑞特五金塑料有限公司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 浙江省永康市飞月门业有限公司 武义县天晨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浙江省永康市飞月门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8年12月27日起按年利率5.7%计算至2019年11月8日止,罚息从2019年11月9日起按年利率8.55%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复利以借期内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55%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 二、由被告浙江省永康市飞月门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编号为***30210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300万元借款本金的积欠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从2016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5.7%计算至2018年7月5日止,罚息从2018年7月6日起按年利率8.55%计算至2018年12月26日止,复利以借期内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5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由被告浙江省永康市飞月门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编号为***20210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500万元借款本金的积欠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从2016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5.7%计算至2018年7月5日止,罚息从2018年7月6日起按年利率8.55%计算至2018年12月26日止,复利以借期内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5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上述款项均限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由被告武义县天晨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由被告金华德瑞特五金塑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最高本金限额3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由被告金华德瑞特五金塑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20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浙江省永康市飞月门业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武义县天晨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告金华德瑞特五金塑料有限公司、***、***对其中1470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