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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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中天智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天建设集团浙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1090元,并支付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利息损失(自2018年11月20日起未支付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元,由被告浙江中天智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