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曲靖市宣威宇恒水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宣威市弘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因李成兵受伤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37328.9元。 二、被告曲靖市宣威宇恒水泥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由被告宣威市弘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