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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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酒泉销售分公司 酒泉市兴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酒泉清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酒泉销售分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酒泉清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1680.72元; 二、驳回原告酒泉清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3元,由原告酒泉清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69.58元,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酒泉销售分公司负担133.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