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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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澳美铝业有限公司 三亚傲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9)琼0271民初6128号民事判决; 二、胡某1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西澳美铝业有限公司货款12638元; 三、驳回广西澳美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81元(广西澳美铝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胡某1负担135元,广西澳美铝业有限公司负担20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52.76元(胡某3、胡某1已预交),由胡某1负担170元,广西澳美铝业有限公司负担25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7-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