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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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定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定安县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人民币126146.96元及利息,利息以126146.9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0年3月27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定安县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7200.00元。 三、驳回定安县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8.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被告***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本院缴交;原告向本院预交1488.65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17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