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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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恺建材有限公司 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 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金通腾达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会大厦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建恺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364135.61元; 二、驳回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50元,由北京建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434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2707元(已交纳);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建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65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349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