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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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生意宝网络有限公司 北京小犀快跑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91民初28365号 原告:北京小犀快跑科技有限公司,住***。 被告:浙江生意宝网络有限公司,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小犀快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生意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小犀快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北京小犀快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思佳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郑慧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