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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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淄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对编号为***0009的《个人经营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有权以被告***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26号院10号楼6层2门602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担保范围为被告***截至2019年6月20日的欠款本金3797213.85元、利息394407.86元、罚息111202.57元、复利49545.84元,前述款项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个人经营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公证费1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截至2019年6月20日的贷款本金3797213.85元、利息394407.86元、罚息111 202.57元、复利49545.84元,并偿还前述款项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经营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公证费10000元; 四、被告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债务在5000000元的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的债务为截至2019年6月20日的欠款本金3797213.85元、利息394407.86元、罚息111202.57元、复利49545.84元,前述款项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个人经营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公证费10000元);被告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38元,由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1588元(已交纳),由被告***、被告***、被告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85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18-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