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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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南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 上海丹海塑料有限公司 上海市申江两岸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外滩一体化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市申江两岸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丹海塑料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600,000元; 二、被告上海市申江两岸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丹海塑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3月21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丹海塑料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上海市申江两岸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