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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捷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牛城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上海捷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借款人范旭骏、曹盛、张健、徐燕军、陈嘉杰、柏宏欠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2,300,990.30元、截至2017年12月26日的利息36,070.28元、罚息1,616.32元、复利367.77元、律师费50,000元及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上述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涉案《中信银行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及抵押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25,912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30,912元,由被告上海捷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9-28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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