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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6民终3009号民事判决和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8)闽0602民初5403号民事判决。 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漳州市集聚畜牧养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8754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2019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9.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19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