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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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 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二被执行人庾健航、庾健昆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五千零二十二万五千四百一十四元四角六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二被执行人庾健航、庾健昆应支付的违约金(以人民币二千五百二十六万八千三百六十八元七角三分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七月一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的标准计算;以人民币二千五百二十六万八千三百六十八元七角三分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十月一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的标准计算)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冻结、划拨二被执行人庾健航、庾健昆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二被执行人庾健航、庾健昆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