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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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拖(洛阳)标准零件有限公司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 一拖(洛阳)信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一拖(洛阳)标准零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一拖(洛阳)配件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6778.25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6月20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859.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一拖(洛阳)标准零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