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自2016年2月23日按照年利率15%承担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 本案受理费1720元,由被告***负担,并连同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受理费1720元,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当事人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不予受理。 |
裁判日期 | 2020-9-15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