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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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6589.76元及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利息1102.21元、并支付从2020年6月1日起以66589.7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滞纳费。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6元、减半收取计813元,保全费820元,共计163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