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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人民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临沂顺和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临沭县广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临沭县金鼎运输有限公司 临沭县中医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临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33150元、护理费4875.75元、交通费250元、车损2000元,合计50275.7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第一起事故责任比例30%赔偿原告***医疗费3430.25元、营养费405元、后续治疗费1500元、法医鉴定费180元、车损1450.50元、评估费60元,合计7025.75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33150元、护理费4875.75元、交通费250元、车损2000元,合计50275.75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第二起事故责任比例100%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1434.15元、营养费135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车损4835元,合计22619.15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第二起事故责任比例100%赔偿原告***法医鉴定费600元、评估费200元,合计800元。由临沭县金鼎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8.16元减半收取1649.08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负担249.08元,被告***负担860元,被告***负担8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