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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支付原告***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11493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支付原告***路产损失1919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支付原告***施救费1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至三项共计14412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16元减半收取2058元,由原告***负担46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负担1591元;评估费2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4116元,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仅提出上诉而未能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的,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8-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