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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原告临沂市兰山区通华运输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20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临沂市兰山区通华运输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94400元; 三、驳回原告临沂市兰山区通华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5元,由原告临沂市兰山区通华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6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负担22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10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