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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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821执恢68号 申请执行人:黄炳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暨申请执行人:邓伟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申请执行人:邓伟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申请执行人:郑静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执行人:张坚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执行人:吴斯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申请执行人黄炳珍、邓伟燕、邓伟芬、郑静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平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张坚彬、吴斯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55273.34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296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坚彬已向申请执行人邓伟燕支付赔偿款155273元及利息84137.184元,并已交纳执行费2966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全部剩余利息,至此本案债务全部得到偿还。 本院认为,因本院(2012)平民初字第857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得到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