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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仁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高瑜琴连带偿还原告***142,324元,并自2018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8元,由被告***、***、高瑜琴负担3,146元,原告***负担4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