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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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永郎分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5万元(46.25万元-31.2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计算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担保费17.5万元(250万元×3.5%×2年)、违约金3万元(15万元×20%)。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书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16.00元,由原告负担10000.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64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包括原告所垫付的诉讼费。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






